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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公告
青海春天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2-05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并回复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54 号,以下简称“《监管问询函》”),内容如下: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4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以下简称“《消费提示》”),称冬虫夏草类产品属中药材,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长期食用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存在较高风险。

       鉴于你公司主营冬虫夏草类产品,请你公司核实公司冬虫夏草类产品是否存在《消费提示》所述的风险,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药品食品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

       同时,鉴于前述事项可能引起媒体关注,请你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不得以新闻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的形式,先于指定媒体发布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

       请公司尽快核实前述事项,并对外披露。”
 

       现我公司就上交所《监管问询函》所关注事项回复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在其官方网站(www.cfda.gov.cn)发布了《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以下简称《提示》),内容如下:

       “近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产品的监测检验。检验的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产品中,砷含量为 4.4~9.9 mg/kg。

       冬虫夏草属中药材,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有关专家分析研判,保健食品国家安全标准中砷限量值为 1.0 mg/kg,长期食用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等产品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并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存在较高风险。”

       由于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冬虫夏草纯粉片为唯一具备合法生产、销售身份的冬虫夏草纯粉片,故我公司特对该《提示》作出如下回复和说明:

       (一)冬虫夏草及冬虫夏草纯粉片的服用安全性,是经研究证实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 2012 年 8 月开展“冬虫夏草作为保健食品试点”工作(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 号),我公司按国家相关要求完成了冬虫夏草纯粉片的安全毒理学评价试验研究。各项试验结果均显示,以净制冬虫夏草为原料的冬虫夏草纯粉片安全无毒,并且,在急性毒性试验和亚慢性毒性试验(服用周期占实验动物生命 1/10 左右的时间)中,冬虫夏草纯粉片的最大剂量分别相当于人推荐用量的 257 倍、137.2 倍,均未观察到有害作用。

        (二)冬虫夏草的砷摄入量远低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订的国际标准。

       冬虫夏草属中药材,每日服用量很小,但目前我国对冬虫夏草中药材没有砷含量标准的要求。

       如果从风险提示和监管的角度选择参考标准的话,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由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 和世界卫生组织 WHO 共同建立)制订的标准是具有国际权威的,标准以每日砷的最高允许摄入量来衡量,其数值为不超过每千克体重 0.050 毫克。香港地区,就是在此基础上,制订中药标准为“砷每日不得过 1500 微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冬虫夏草原草最高服用量 9 克,砷摄入量也只为国际标准的 2.97%,而由净制冬虫夏草制成的冬虫夏草纯粉片最高用量只有 3.5 克,所带来的砷摄入量仅为国际标准的 1.16%(若以 0.1 克/片规格的冬虫夏草纯粉片为例,每天服用量超过 3000 片,才超过砷的日摄入量的安全标准)。

       (三)至今为止,在国内外关于冬虫夏草的研究工作中,并未有服用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纯粉片造成砷过量摄入、在人体内蓄积的结论或报导。在诸多关于冬虫夏草的临床研究文献中,根据疾病的不同连续服用周期从数天到 12 个月不等,最长服用周期为连续 6 个月、停 1-3 个月并持续 3 年,均未发现明显不良反应。

       二、春天药用自 2014 年 7 月 18 日起,即严格按照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 号)试点产品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冬虫夏草纯粉片。

       三、我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我公司正在开展对控股子公司暂未获换发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的核实工作,股票正在停牌(详见我公司 2016-002 号公告)。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我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5 日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