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7月,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青食药监办【2014】53号文件,批准认定我公司生产的极草牌冬虫夏草纯粉片为“青海省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以来,陆续接到一些消费者的咨询,希望了解我公司极草产品身份及质量保证等相关问题。
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我公司再次重申有关信息,并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极草牌冬虫夏草纯粉片均由100%冬虫夏草制成,无任何添加。产品自上市开始至今已经6年,始终如一地坚持保障消费者权益,持续在PICC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并承诺极草牌冬虫夏草纯粉片均由100%冬虫夏草制成,无任何添加,如有不实假一赔百!
极草牌冬虫夏草产品,自2009年4月1日起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至今,连续六年未发生一起赔付案件。
二、极草牌冬虫夏草纯粉片身份与生产、经营管理要求,由2014年7月下发的青食药监办【2014】53号文件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已在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的《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说明公告》中进行了明确说明。
极草牌冬虫夏草纯粉片的生产、经营管理均严格遵照相关法规与要求进行。
三、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在购买极草牌冬虫夏草纯粉片的同时,消费者也同时会获得我公司对极草牌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承诺假一赔百的《质量承诺卡》。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您的《质量承诺卡》遗失,可联系所在地极草专柜免费领取。
另外,部分人士因对极草牌冬虫夏草纯粉片的身份、宣传存在疑义,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工商已经进行裁定,法院已经出具一审判决结果,在此向广大消费者通报如下:
1、打假人王海举报“极草·5X”冬虫夏草纯粉片合法身份的问题、宣传问题、七倍溶出问题、检测无虫草素问题,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立案,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后裁定:举报人举报青海春天的上述行为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予以销案,不予行政处罚。
2、2015年1月26日,湖南长沙陈宇以极草产品身份违法为由,向湖南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极草长沙销售商,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2015年3月18日一审开庭。2015年4月13日,该法院判决:极草产品身份合法,驳回陈宇要求退货并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3、2015年1月19日,浙江温州王孝富,以极草产品身份违法为由,向浙江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青海春天公司及极草温州合作商和销售商,要求十倍赔偿。2015年3月5日一审开庭。2015年4月15日,该法院判决:极草产品身份合法,驳回王孝富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4、2014年12月29日,天津冯鹤翔以极草产品身份违法、虚假宣传、欺诈为由,向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青海春天公司及极草天津合作商,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2015年1月9日开庭。庭上庭后,被告青海春天公司坚决不同意接受任何调解,冯某随即于2015年1月14日撤诉。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感谢广大消费者、媒体、社会公众一直以来对我公司产品的信赖与厚爱,也欢迎各界的监督,这也将成为我们不断提升和精益求精的动力。但我公司也不会向恶意诋毁诽谤极草、蒙蔽公众的行为妥协。
我公司会始终如一地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的管理法规与要求,持续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产品。
2015年4月28日